申請補助之法人及團體(以下簡稱受補助單位),應依下列規定項目擬定實施計畫,並填具申請書,於每年八月底前,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受補助單位名稱。
二、計畫名稱。
三、計畫目標及人力需求。
四、計畫主持人資歷。
五、經費概算表。
六、辦理方法。
七、辦理期間。
八、預期成效。
九、符合補助條件之證明文件及資料。
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前項實施計畫之申請文件、資料未備齊者,中央主管機關得通知其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不予受理。
第一項實施計畫之年度執行期間,為次年度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