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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辦理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醫療機構認可審查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收費項目及基準如下:
一、一般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元。
(二)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二千五百元。
二、特殊體格及健康檢查:
(一)不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
1.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元。但併同前款申請者,依前款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2.含巡迴體格及健康檢查,按次收取新臺幣一萬三千五百元。但併同前款第二目申請者,依前款第二目收費基準加收新臺幣一千元。
(二)含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依前目之收費基準,每一噪音、粉塵或異常氣壓作業類別加收新臺幣五百元。
原認可之非法人醫療機構,變更為法人組織型態時,依本辦法規定重新提出原認可類別申請者,收取新臺幣三千元。但新增申請認可類別者,應依前項各款類別所定收費項目及基準加收規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