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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職業安全衛生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四烷基鉛:指四甲基鉛、四乙基鉛、一甲基三乙基鉛、二甲基二乙基鉛、三甲基一乙基鉛及含有上列物質之抗震劑。
二、加鉛汽油:指添加四烷基鉛之汽油。
三、裝置:指第二條第一項第一款作業中使用之機械或設備。
四、局部排氣裝置:指藉動力吸引並排出已發散四烷基鉛蒸氣之設備。
五、換氣裝置:指藉動力輸入外氣置換儲槽、地下室、船艙、坑井或通風不充分之場所等內部空氣之設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