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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職工福利委員會組織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勞動部 > 勞動福祉退休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工廠、礦場或其他企業組織(以下簡稱事業單位)之職工福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二十一人。但事業單位人數在一千人以上者,委員人數得增至三十一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