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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業藥物毒物試驗所技術服務收費標準(102.11.12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所接受委託辦理試驗、研究、檢測、鑑定等技術服務費用,依下列規定
計收:
一、費用額度應依試驗、研究、檢測、鑑定項目及其費額表(如附表一)
費額計收。
二、需使用特殊藥品、設備或大量物料,或增加工時、租用農地、補償地
上物者,核實加收費用。
三、增加標準程序外之試驗、研究與檢測,得依增加之規劃、設計與執行
之工時、耗材及物料,核實加收費用。
四、定有時程之服務項目,因可歸責於委託單位之事由,致延長時間或有
占用農場、實驗室設備之情形,得依實際狀況加收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