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基因轉殖植物輸出入許可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輸入前條第一款之基因轉殖植物,輸入人應填具申請書並載明下列事項,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申請:
一、輸入人姓名、聯絡地址及電話。
二、生產國別、起運口岸及輸出國家。
三、基因轉殖植物之名稱及數量。
四、輸入目的及用途。
前項申請,輸入人並應檢附下列文件及資料,經審查核准取得輸入許可後,始得辦理輸入:
一、依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取得之同意文件。
二、受體植物之來源、一般植物學特性及繁殖與授粉方式資料。
三、轉殖基因之來源、特性、功能機制資料。
四、包裝之性質及標示之內容資料。
五、國內外之運輸路線、方式及運輸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