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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藥田間試驗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藥田間試驗包括藥效試驗、藥害試驗及殘留量試驗。
前項各種試驗區分為完全試驗及驗證試驗二種,其試驗規範如附件一。
前項驗證試驗為簡化試驗規模之完全試驗。
第一項藥害試驗之試驗項目如附件二。
農藥田間試驗以無人飛行載具施藥者,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成品農藥毒性分類屬極劇毒、劇毒,或其蜜蜂成蟲接觸急性毒性LD50≦2μg/bee,或對水生物毒性LC50或EC50≦1mg/L者,不得以無人飛行載具進行農藥田間試驗:
一、農藥應先經標準規格檢驗,確保在使用濃度狀態下不致阻塞施藥管路。
二、依下列規定執行飄散調查測試:
(一)平均設置八個檢測點,調查並記錄植冠上方無人飛行載具航線下左右二點五公尺,高度三公尺至五公尺範圍內之下沉氣流風速。
(二)於距上風邊境一、三、五、七、十與十五公尺處,距下風邊境一、三、五、七、十、十五、二十、三十及五十公尺處佈放水試紙,調查並記錄試驗田邊境水試紙沉降藥滴情形。
三、執行噴灑均勻性測試:無人飛行載具以S型路徑執行噴藥前進、返回、再前進共三趟後,測定航線下方植冠上方水平十五公尺乘以二十公尺範圍內三十點乘以四列之水試紙沉降藥滴情形。
四、記錄下列資料:
(一)試驗資料:包括執行日期、執行地點之地址及田區圖、施藥飛行路徑規劃、目標作物之品種及其生育期、目標害物、農藥名稱、農藥劑型、稀釋倍數、用藥量、距離地面及植冠之施藥高度、飛行速度、施藥時之風向及風速相關資料。
(二)無人飛行載具機型技術參數資料:包括機型、機身長度(毫米)、空機重量及起飛重量(公斤)、旋翼直徑(毫米)、噴桿寬度(毫米)、噴頭數量、噴頭型號、噴藥壓力(kg/cm2)、噴霧流量(L/min)、霧滴大小(μm )相關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