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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農藥工廠設廠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藥工廠之廠房及倉庫建築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廠房及倉庫建築應堅固,地面應採用易清洗之材料,不得有局部積水現象。原體合成工場、液劑類加工場及產品具有腐蝕性者,地面應採用不浸透性材料。
二、廠內各工作場所之天花板、牆壁、門窗、地面等之構造設備應便於洗滌。
三、廠內各工作場所應間隔劃分,並應有充分之工作空間及採光、照明與通風設備。
四、工廠生產作業區與行政作業區須明確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