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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動物用藥品樣品或贈品輸入者,應填具貨品進口審核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資料如附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准。
前項申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不予核准:
一、未符合第二條規定。
二、依前項規定應檢附之資料或其內容不完備,無法補正或經命補正而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
三、獸醫師公會於申請前三個月內,經中央主管機關查核有未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或未依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之情形。
四、獸醫診療機構於申請前三個月內,有未依第六條第二項規定報請備查之情形。
圖表附件:
附件 申請輸入動物用藥品樣品贈品應附資料表.PDF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