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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屠宰衛生檢查規則(65.07.27訂定)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規則用辭定義如左:
一、屠檢查員(以下簡稱檢查員):指主管機關指派經專業練之獸醫師,負責牲畜屠前、
屠後檢查及其他有關場所之衛生稽查工作。
二、衛生管理員:指屠宰場雇用之生人員,負責屠宰場內外之環境衛生。
三、牲畜:指屠宰供食用之牛、羊、豬、馬等家畜。
四、屠體:指牲畜屠宰後之整體與剖體,包括內臟及血液等。
五、屠肉:指牲畜屠宰後,可供食用之肌肉與內臟等組織。
六、疑畜:依本規則施行屠前檢查之牲畜,認為可疑有待縝密檢查經加蓋「疑畜」標記者
。
七、合格:依本規則施行檢查之屠體,認定為正常而符合人類食用衛生,經加蓋「合格」
標記者。
八、複檢:依本規則施行檢查之屠體,認定應行複檢經加蓋「複檢」標記者。
九、廢棄:依本規則施行檢查之屠體,認定為不正常且有礙食用衛生,經加蓋「廢棄」標
記者。
十、煮後合格:依本規則施行檢查之屠體,須檢查員監督烹煮後,方准供食用,經加蓋「
煮後合格」標記者。
十一、冰凍後合格:依本規則施行檢查之屠體,須檢查員監視冷凍後,方准供食用,經加
蓋「冷凍後合格」標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