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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動物用藥品管理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植物防檢疫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法所稱動物用藥品,指下列各款之一之原料藥、製劑及成藥:
一、依微生物學、免疫學或分子生物學學理製造,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生物藥品。
二、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之抗生素。
三、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專供診斷動物疾病之診斷劑。
四、前三款以外,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