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研發成果:指農業部(以下簡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編列農業科技研究發展預算,補助、委託、出資或自行辦理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計畫(以下簡稱科技計畫)研發所獲得之原型、產品、技術、方法、著作或其他智慧財產權及成果。
二、資助機關:指以補助、委託或出資之方式(以下簡稱資助),並與執行單位訂定科技計畫契約之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三、執行單位:指下列執行科技計畫者:
(一)本部或所屬機關(構)。
(二)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三)依我國法律登記成立,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非營利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四)依我國法律設立之公、民營企業。
(五)從事科學技術研究發展之其他政府機關(構)。
四、管理單位:指研發成果歸屬國家或執行單位所有,並負有管理之責者。
五、研發成果收入:指管理單位因管理及運用研發成果所獲得之授權金、權利金、價金、股權或其他權益。
六、產學合作計畫:指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與產業界以共同出資辦理,或共同補助其他執行單位之方式執行科技計畫,且該業者出資達該計畫總經費百分之十以上,或業者提供技術經雙方同意貢獻比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
七、財產上利益:
(一)動產、不動產。
(二)現金、存款、外幣及有價證券。
(三)債權或其他財產上權利。
(四)其他具有經濟價值或得以金錢交易取得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