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業保險合格勘損人員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財團法人農業保險基金(以下簡稱農險基金)為本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辦理勘損人員訓練之指定機構;其辦理訓練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農險基金辦理前項訓練業務,應擬訂訓練計畫,其內容原則應包括保險學及個別保險品項之生長或勘損技術課程,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並於每年年底前,將當年度辦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四條至第六條及第十條合格證書核發、廢止及撤銷之相關事宜,由主管機關委託農險基金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