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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會漁會信用部業務輔導資金融通及餘裕資金轉存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業金融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信用部之業務輔導,由全國農業金庫(以下簡稱農業金庫)負責辦理;偏遠地區信用部之業務輔導工作,得由農業金庫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洽商銀行法主管機關同意後,委託其他銀行辦理。
前項業務輔導工作,必要時,得會同地方主管機關辦理。
農業金庫辦理信用部業務輔導工作,主管機關應於年度預算內編列經費予以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