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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動物保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畜禽:指畜牧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所定應於屠宰場進行屠宰之家畜或家禽。
二、卸載:指畜禽自運輸工具或容器移出。
三、繫留:指畜禽留置於屠宰場特定區域。
四、保定:指限制畜禽移動或將畜禽固定。
五、致昏:指以機械、電力、化學或其他方式,使畜禽失去知覺。
六、放血:指以刀械、器具穿刺畜禽心臟或切斷其主要血管,使血液流出體外。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