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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實驗動物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五人至十七人,由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就有關機關代表、專家、學者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遴聘之;其中至少應含
獸醫師及民間動物保護團體代表各一名。委員聘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