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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優良農產品證明標章認證及驗證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CAS 標章適用之產品為國產農產品或使用國產農產品為主原料之加工產品
,其類別如下:
一、肉品。
二、冷凍食品。
三、果蔬汁。
四、食米。
五、醃漬蔬果。
六、即食餐食。
七、冷藏調理食品。
八、生鮮食用菇。
九、釀造食品。
十、點心食品。
十一、蛋品。
十二、生鮮截切蔬果。
十三、水產品。
十四、生鮮蔬果。
十五、有機農產品。
十六、林產品。
十七、鮮乳
十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
前項使用 CAS 標章之各類產品,如於標示上擬使用其他證明標章,應先
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