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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清除新城雞病使用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疫苗於保存及運輸時應貯存於攝氏四度至八度之冷藏設備中或依國別疫苗
標籤上所載保存條件保存之;使用時應避免放置於日曬及高溫處所;已逾
效期或開瓶使用後所聘之疫苗或空瓶均應即予廢棄銷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