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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飼料管理法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畜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規定抽取之樣品,應會同廠商或使用戶封緘後,掣給收據。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所定足供檢驗之樣品數量,不得超過四份,每份以三百公克為限。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三項所定身分證明文件,為主管機關製發之查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