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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遠洋漁船船舶攝錄影系統裝設及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遠洋漁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完成裝設船舶攝錄影系統:
一、有下列違規情事之一,經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十一月一日至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期間內裁罰者:
(一)有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項所定重大違規行為。
(二)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三項所定辦法中有關經營者與非我國籍船員雙方權益事項、契約內容、管理責任之規定。
(三)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項所定辦法中有關鯊魚漁獲物處理之規定。
二、涉及非法、未報告、不受規範漁撈作業或船員工作權益受損,經他國、國際漁業組織通報我國,並經主管機關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前通知經營者。
三、鮪延繩釣或鰹鮪圍網漁船赴太平洋作業管理辦法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之季節捕鯊組漁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