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境外僱用非我國籍船員許可及管理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經營者僱用之非我國籍船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年滿十八歲。
二、普通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船員證、幹部船員應領有所屬國家核發之幹部船員證。
三、所屬國家未列於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
四、於受僱我國經營者之期間,未有不法情事經刑事判決有罪確定。
前項第三款禁止僱用非我國籍船員來源國名單,由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