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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運搬養殖活魚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活魚運搬船限運搬與該船漁業人簽訂共同合作運搬同意書之養殖漁民自行生產之養殖活魚。
前項活魚運搬船運搬石斑魚至大陸或香港地區,其生產之養殖場,應以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其生產作業管理事項審核通過,並經中央主管機關登錄合格名單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