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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漁船船員管理規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漁業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應領有漁船船員手冊,幹部船員並應領有幹部船員執業證書,依就業服務法僱用之外國籍船員應領有外國籍船員證。
船員、觀察員及檢查員隨漁船出海時,應攜帶有效之前項證件。未攜帶有效之證件,或收回漁船船員手冊處分期間者,不得出海。但外國籍船員入境後尚未取得外國籍船員證前,得持護照及中央勞工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招募許可文件隨船出海作業。
漁船搭載之人員應符合前二項規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娛樂漁業管理辦法規定搭載之乘客。
二、經主管機關許可租用漁船從事水產資源、海洋環境調查研究及其他漁業管理事務之人員。
三、經主管機關許可搭乘漁船從事宗教活動及傳統祭儀之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