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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自然保護區設置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自然保護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廢止或調整之:
一、保護目的已達成,無繼續設置之必要。
二、保護對象消失或他遷,無從恢復或復育。
三、保護區之功能與效用,已有其他保護區或保育措施得以替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