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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森林保護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森林保護機關之權責如下:
一、森林保護設施之設置及宣導事項。
二、森林保護及災害防救計畫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三、森林災害之防止、調查及處理事項。
四、森林災害通報體系之規劃及建置事項。
五、森林災害之搶救、指揮、管制、聯繫及督導事項。
六、森林災害救災資源、救災工具之供應、整備事項。
七、森林災害救災人員訓練、管理、保險及各項福利之規劃事項。
八、森林災害防救技術之提供事項。
九、森林區域內野生動、植物保護事項。
十、違反森林法令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一、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令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二、違反水土保持法令案件之查報、制止及取締事項。
十三、森林贓物之保管及處理事項。
十四、國、公有林損害追賠事項。
十五、其他有關森林保護及災害防止、防救事項。
前項各款所定事項,森林保護機關於必要時,得會同或請求警察或消防機關辦理或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