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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保安林經營準則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林業及自然保育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安林依本法第二十二條編定目的,分為下列各類:
一、水害防備保安林。
二、防風保安林。
三、潮害防備保安林。
四、鹽害保安林。
五、煙害防止保安林。
六、水源涵養保安林。
七、土砂捍止保安林。
八、飛砂防止保安林。
九、墜石防止保安林。
十、防雪保安林。
十一、國防保安林。
十二、衛生保健保安林。
十三、航行目標保安林。
十四、漁業保安林。
十五、風景保安林。
十六、自然保育保安林。
前項各類保安林之施業方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