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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有機農業獎勵及補貼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產品經營者依前條規定申請獎勵及補貼,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一、農產品經營者身分證明文件、設立登記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土地登記謄本、土地租賃契約或土地耕作使用同意書等文件。
三、有機農產品驗證證書、有機轉型期農產品驗證證書、從事友善環境實際耕作之證明文件(內容應包括農產品經營者姓名、聯絡地址、土地地段地號、面積、作物別及登錄日期等)。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