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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肥料輸入業者申請肥料登記證,應填具申請書,並檢具下列文件或資料,向本會提出:
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二、製造國核發之肥料登記文件影本及原製造廠出具之肥料說明書各一份;其為外文者,應另附中文譯本。無肥料登記文件者,肥料說明書應經製造國公證或認證確屬原製造廠出具無誤後,再經我國駐外館處或其他代表機構驗證。
三、標準檢驗主管機關或經本會指定之檢驗單位核發之肥料規格試驗報告一份。
四、肥料標示樣張二份。
五、其他經本會指定之文件或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