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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糧商登記規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未依本規則為糧商登記領有執照者,不得經營糧食業務,但左列各款不在
此限。
一 農戶業戶或個人出售其自有之糧食者。
二 自用或特種糧倉不以營業為目的者。
三 自用之加工工具不以代客加工收取費用或出售其成品為目的者。
四 日用倉品雜貨店及攤販經常庫存麵粉在一百公斤以下每次銷售麵粉
在十公斤以下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