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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申請承受耕地移轉許可準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農業部 > 農村發展及水土保持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及農業試驗研究機構從事之產業,符合農業技術密集或資本密集類目標準規定者,始得依本準則申請許可承受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