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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長期照顧服務機構財團法人公益監察人派免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長期照顧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列入公益監察人候選名冊或指派為公益監察人;已列入或已指派者,應予移除或免職:
一、有本條例第十二條各款所定情形之一。
二、有事實證明從事妨礙公務或違反法令情事,情節重大。
三、現於長期照顧服務機構法人或其設立之長照服務機構擔任董事、監察人或專任職務。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