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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菸品資料申報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附表二至附表四所定各項物質之含量,應一併說明其檢驗方法,並依各該附表內相關欄位加註事項,以最小使用或販賣單位檢驗、申報之。
前項檢驗方法,於定有國家標準時,依國家標準為之;無國家標準時,依國際通用之方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