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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全民健康保險保險人對外提供資料收費標準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中央健康保險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保險人提供前條以外格式之個人資料,其費用之計算,依下列各款定之:
一、作業人員費(含程式設計、機器操作及行政費用):按實際投入人力,每人日新臺幣七千二百元;不足一人日者,以新臺幣三千六百元計收。
二、設備使用費:
(一)作業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一千三百元。
(二)倉儲主機:每小時新臺幣二千一百元。
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