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補助對象,為經醫事人員通報主管機關之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有戶籍國民。
二、本條例一百零四年二月六日修正生效前,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申覆在案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受我國籍配偶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我國無戶籍國民。
三、在臺灣地區合法居留之下列三類人員:
(一)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配偶。
(二)泰緬專案及滯臺藏族人士。
(三)於我國醫療過程中感染之外籍(含大陸地區、香港、澳門)人士。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接受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治療及定期檢查、檢驗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