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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防治及紓困暫行條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為有效統合全國防疫醫療資源,除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
九條及傳染病疫情監視及預警系統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建立嚴重急性呼吸
道症候群疫情監視及預警體系外,並劃分防疫區域,建立醫療通報制度。
為早日控制疫情,行政院應整合各研究機構及專家學者組成專案研究小組
,落實辦理與嚴重急性呼吸道症候群有關之傳染途徑、檢驗、診斷與治療
方法、治療藥物及開發疫苗等各項之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