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 script語法,恐影響到網頁的閱讀
跳至主要內容
:::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小字型
中字型
大字型
Toggle navigation
整合查詢
整合查詢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智慧查找
熱門詞彙:
刑法
、
職業安全衛生
、
憲法
、
勞基法
、
性騷擾
最新訊息
中央法規
司法解釋
條約協定
兩岸協議
綜合查詢
跨機關檢索
熱門法規
相關連結
網站導覽
English
會員登入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條文內容
P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儲存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廢
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防治條例施行細則
EN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醫事人員發現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依本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向當
地衛生主管機關報告時,應依下列規定方式辦理:
一、填列傳染病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之姓名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日期、住居所、檢驗日期、確認
日期、檢驗確認單位、感染危險因子及求診治療經過等資料。
二、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者經確認發病時,應另行填列後天免疫缺乏症
候群個案報告單。內容應包括患者姓名、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
、出生日期、戶籍所在地、住居所、發病地點、發病時間、求診治療
經過、臨床症狀、檢驗時間與結果、感染因素及感染源或接觸者等詳
細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