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廣告及促銷管理辦法 EN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未定

1.一百零三年十月一日修正之第 3、5、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2.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修正第 7  條條文,自發布日後三個月施行;但第 5  條不得以開罐價為促銷之規定,其施行日期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不得為廣告。但以下列方式刊登者,不在此限:
一、登載於學術性醫療刊物。
二、未開放民眾取閱,僅供醫事人員使用之說明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