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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及相關產品輸入查驗規費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查驗規費,其項目如下:
一、審查費:指查驗機關審查申請查驗產品之費用。
二、臨場費:指查驗人員至現場取樣或核對輸入產品品名、規格、包裝等,並檢查外觀、性狀及標示等之費用。
三、延長作業費:指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於非正常上班時間,申請一般食品產品之取樣、結案放行作業或申請生鮮機放產品取樣作業,須派員執行所需加收之費用。
四、通知書費:指輸入食品及相關產品許可通知書等之補發、換發、加發或變更登載事項之費用。
五、電腦傳送訊息更正費:報驗義務人或代理人因可歸責之事由,申請更正電腦傳送訊息之費用。
六、檢驗費:指產品以實驗室方法進行複驗或逐批查驗檢驗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