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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食品衛生檢驗委託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受託機構應置符合下列資格之人員: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受有相關檢驗專業訓練,並具三年以上相關實務工作資歷之檢驗部門主管。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院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之食品、醫藥或化學等相關科系所畢業,並曾受相關訓練之檢驗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