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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舉發或緝獲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食品藥物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舉發人應以書面記載下列事項,由舉發人簽名、蓋章或按指印,並儘可能提供違法證據向衛生主管機關舉發。但情形急迫或有其他原因時,得以言詞為之:
一、舉發人之姓名、性別、年齡及住址。
二、涉嫌違反本法規定之物品或業者有關之商號、地址、負責人姓名、商品名稱、時間及違法情節。但負責人姓名或商號名稱不明者,得免記載。
以言詞(包括電話)舉發者,由受理舉發之機關作成筆錄,交舉發人閱覽後簽名、蓋章或按指印。
匿名或不以真實姓名舉發或舉發而無具體事證者,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