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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低酸性罐頭食品製造、調配、加工之場所及設施衛生標準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所稱低酸性罐頭食品,係指其內容物達到平衡後,PH值高於四點
六並包裝於密封容器,且於包裝前或包裝後施行加熱殺菌處理保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