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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申請補助至國外進行國際醫療合作,應於病人或檢體出境前一個月為之。但情況急迫時,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