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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衛生師受指定執行公共衛生事件補償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公共衛生師辦理前條第一項指定業務所生之費用或損失,得申請補償。
前項補償,已受有其他法令規定事實相當之給付,應減除之;已依其他法令規定領有性質相同之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