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加入資料夾: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療事故專案小組組織及運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前條第二款第一目專案小組,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另一人為副召集人,均由中央主管機關或受託法人就醫事、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聘(派)兼之。涉及未成年人之醫療事故調查,應增聘(派)心理、社工之專家。
前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合計,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第一項委員,其中法律、醫務管理專家及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不得同時兼具醫事人員之身分。
第一項委員任期三年,期滿得續聘之;因故出缺時,得予補聘,其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因故解聘,不得再行聘(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