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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油症患者權益保障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國民健康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傳播媒體報導油症或油症患者時,不得有下列情事:
一、使用歧視性之稱呼或描述。
二、與事實不符或足以使人產生歧視或偏見之敘述。
三、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姓名、影像、住(居)所或就學(業)地點。
四、未經當事人同意而揭露別名或俗稱等足以推斷其身分之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