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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區域緊急醫療應變中心作業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區域應變中心應置負責人一人,並明定標準作業流程。
前項負責人應指定急診醫學科專科醫師一名為執行長,推動該中心之工作。
區域應變中心應有輪值醫師數名,由該醫療機構熟諳緊急醫療救護體系運作之醫師擔任,於災害發生時,研判災害種類、影響程度及可能之應變措施,並報告執行長,以為決策之依據。
區域應變中心之輪值勤務人員,需二十四小時輪值,即時監控區域內災害有關緊急醫療之事件,並協助建置及更新區域內之災害醫療救護資源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