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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醫事憑證收費標準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資訊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及收費類別如下:
一、醫事憑證:分為醫事人員憑證及醫事機構憑證,由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專業機構、團體建置之醫事憑證管理中心(以下稱憑證中心)發給,以向他人確認醫事人員或醫事機構身分。
二、時戳:由憑證中心發給之時間證明,供醫事機構進行電子病歷或紀錄簽章時,將該筆時戳包含在電子病歷或紀錄中,以證明該筆病歷或紀錄在某一特定時間前即已存在之證據。
三、收費類別:
(一)醫事憑證(含正卡、附卡、備用卡)核發、換發及補發之證照費。
(二)發給時戳服務之年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