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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具有多重醫事人員資格者執業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醫事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多重醫事資格者依前條規定辦理執業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在同一執業處所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
前項人員執行其他醫事資格之業務,以該執業處所符合各該醫事資格執業處所之設置標準,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格,註記於執業執照者為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