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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澎湖醫院辦事細則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設下列科、室:
一、內科。
二、外科。
三、婦產科。
四、小兒科。
五、骨科。
六、精神科。
七、中醫科。
八、牙科。
九、高年科。
十、放射線科。
十一、復健科。
十二、家庭醫學科。
十三、麻醉科。
十四、急診科。
十五、檢驗科。
十六、護理科。
十七、藥劑科。
十八、社會服務室。
十九、病歷室。
二十、總務室。
二十一、人事室。
二十二、會計室。
二十三、政風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