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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廢
行政院衛生署八里療養院暫行組織規程
法規類別:
廢止法規 > 行政院衛生署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3 條
本院得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一般精神科:一般成人精神科病患之診療、精神 (心理) 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二、兒童青少年精神科:兒童青少年精神疾病病患之診療、心理衛生諮詢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三、社區精神科:社區精神疾病病患之早期發現、預防、追蹤及復健、精
神 (心理) 衛生教育推展、諮詢及研究等事項。
四、臨床心理科:精神疾病病患心理衡鑑、心理學處置、療效評估、心理
學諮詢、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五、社會工作科:精神疾病病患社會心理診斷、家庭諮商與治療、社會資
源運用、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六、職能治療科:精神病患之職能治療與復建科、康樂治療、技能訓練、
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七、護理科:病患之精神護理、病房管理、護理服務品質保證、護理業務
改進、臨床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八、藥劑科:處方之稽核、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
及調劑、藥物安全之諮詢、臨床藥學之服務、教學訓練及研究等事項
。
九、病歷室:病歷之整理、管理、疾病分類統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總務室: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財產管理、電機設備與器械之管理
維護、庶務、出納、圖書、環境衛生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本院得視業務需要,附設社區復健中心、康樂之家及門診中心;所需人員
,由本院編制內員額調派之。